輕罪辯護的適用場景
案件事實基本清楚,被告人確實實施了違法行為,無罪辯護成功率極低時;
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輕,如過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臨時起意的輕微暴力犯罪;
存在法定從寬情節,如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通過輕罪辯護可爭取不起訴或緩刑。
法定不起訴:也稱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予起訴決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一般被視為未受過刑事處罰,但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等其他法律后果。被害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 7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不起訴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也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 7 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協議離婚協助
協助當事人與對方協商離婚協議條款,包括財產分割(房產、存款、債務承擔等)、子女撫養(撫養權歸屬、撫養費金額及支付方式、探望權約定)、補償 / 賠償(如過錯方損害賠償、經濟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確保協議合法有效,避免后續糾紛。
審查離婚協議的合法性,防止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剝奪子女探望權、約定免除一方撫養義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