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貸款亦稱“消費者貸款”。對消費者個人貸放的、用于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各種費用的貸款。長期以來,商業銀行主要對工商企業或其他各類機構和團體發放貸款,一般不對個人消費支出提供資助。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商業銀行所有大規模開辦消費貸款業務,主要原因在于:①金融業競爭日益激烈,為謀求發展,商業銀行需要開拓新的業務領域。②戰后西方經濟發展比較穩定,個人有比較可靠的貨幣收入。③日益增多的各類征信機構的出現,使銀行可以較低的成本了解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保證貸款的。④西方國家居民為避免通貸膨脹影響,也樂于利用消費貸款。消費貸款的迅速發展,對于推銷產品、促進生產發展起了重要作用。消費貸款依不同標準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從償還期看,可分為一次償還貸款和分次償還貸款; 從銀行與消費者的借貸關系看,可分為直接貸款與間接貸款; 依據貸款的用途,又分為汽車貸款、住宅貸款、住宅改良或修繕貸款、教育和學資貸款、小額生活貸款、度假和旅游貸款等。
貸款審查的建議認真審查每一筆貸款,不能把貸款的風險判斷建立在過去的審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過去曾按時還本付息就放松審查,或減少調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員定期約見制度。約見周期可根據貸款額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變化狀況等確定。貸款額度大的,要相應縮短約見周期。 信貸人員(信貸員、信貸審查小組成員、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 信貸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現金、貴重禮品、購物券等;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費用的娛樂活動;不得向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 對于貸款數額大,周期長,或者借款人用于特定用途的貸款,應當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判斷,并就有關事宜提供專家意見。
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為減輕貸款人的道德風險,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外,還要對企業的投資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和控制,包括: (一)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娼、包養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過度操辦紅白喜事,購買與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為的,其企業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二)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 (三)對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居住權的,其企業、公司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企業的貸款要從嚴控制對其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要密切關注。特別是對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的不明的轉賬行為,要進行嚴格的審查、監督并及時制止。 (四)貸款前要對企業法人代表的兼職情況進行調查。對于一人兼任多個企業法人代表的關連企業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五)審查貸款時,必須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品質等為依據,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勞動模范”、“先進分子”、“華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為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章制度發放和管理貸款。 (六)借貸關系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對那些通過或利用領導、親屬、朋友、同學、戰友等關系打招呼、寫條子介紹的貸款,不得放松對貸款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不予貸款。 (七)發放擔保貸款時,要對借款人與擔保人的關系進行認真調查。對借款人與擔保人屬同一集團公司的企業,貸款要從嚴審查。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
按貸款主體性質分為: 經濟組織貸款 企業單位貸款 事業單位貸款 個人貸款 按照貸款用途分為: 企業(經濟組織)類 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項目融資貸款 一般固定資產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 鋪底流動資金貸款 臨時流動資金周轉貸款 票據貼現 個人類 個人經營類貸款 個人消費類貸款 住房按揭貸款(俗稱按揭) 一手房貸款 二手房貸款 房屋增貸 理財型房貸 房屋轉貸 商用房按揭貸款(有些銀行把這類貸款歸入經營類貸款) 一手房貸款 二手房貸款 汽車貸款(含自用車和商用車,有些銀行把商用車貸款歸入經營類貸款) 一手車(購車貸款) 二手車(原車融貸) 機車相關貸款 機車融資(又稱機車貸款、機車借款、機車增貸) 購車分期貸款(又稱購車分期、購車貸款、機車分期、或機車分期貸款) 助學貸款 其他消費貸款 裝修貸款 旅游貸款 耐用消費品貸款 其他 個人質押類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