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應當注明檢驗檢測依據,并使用符合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用語進行表述。 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1]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1]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監管情況,采取書面審查或者現場評審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