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第8千紀的敘利亞已經有用圓形印章在泥板上做標記的先例,當時主要用作裝飾品和巫術。前第6千紀中葉,伊拉克北部的人們用印章在黏土塊或盤子上印出直線形的圖案,用以不同事物間的辨別。前第4千紀的時候,滾筒印章出現在南美索不達米亞的蘇美爾和伊朗西南部的埃蘭。印章的產生先于文字,同時因為雕刻石質印章要用到金屬,所以它與冶金術出現于同一時期。從美索不達米亞的蘇美爾時代到波斯阿赫美尼德王朝的三千年里,滾筒印章的應用比封印更為廣泛。但到了前1000年左右,封印成為主流,而到了前5世紀,圓筒印章已不再被使用了。原因在于書寫在莎草紙和羊皮紙上的阿拉米亞語取代了書寫在粘土板上的楔形文字,滾筒印章只適應于粘土板,所以被封印完全取代。
印痕防偽是通過印章章面的特殊性實現的,目前,已開發成功的印痕防偽技術包括:
1.含印章專用字庫的排版、激光雕刻系統;
2.含特殊標志的排版、制凸版系統;
3.含不規則點陣或光學隨機幻紋等具有個性特征的排版、原子印章系統;
針對手工刻制而言,上述印痕防偽技術均具有較強的防偽性,但通過照像制版,其印痕均能 被不同程度地仿制,關鍵是可識別性,能否識別、區分蓋印的差別和仿制的差別。如通過肉眼識別,即使仿制程度差,也難以判斷真偽,就好比激光全息標識和手刻印章,真標識和假標識,真印章和假印章有一定差別,但肉眼難以區分。因此,印痕防偽必須有與其對應的識偽措施。
第1項印痕防偽可通過專用IC卡和電腦自動比對儀識別,識別措施簡單、易行、準確性高。第2項和第3項印痕防偽沒有相應的識別儀器,只要仿制相似,就難以判斷真偽。
刻章法律:
憑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 《印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公章的刻制):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憑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批同意后,發給公章刻制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經營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刻制。
木頭印章:
黃楊木、銀杏木的質料彈性好,是木質印章的主要用材,黃楊木即好刻又美觀,既利運刀又使木質增強韌性,刻起來用薄刀切入而不剔去木屑,收刀后木紋自然收攏。就是這一特點,雕刻時無需考慮在比劃交接處留刀,即使一刀直往也不會使交接處的木屑落下,無所謂刀法,章法,但線條呆板。也有人用檀香木入印的,檀香木盛產于熱帶,是一種香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