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擔保,是承包商在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時向業主提交的第三方的擔保,保證其按照合同約定和實際地履行其合同責任和義務。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業主可要求保證人在擔保金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償。根據開發項目的不同、承包工程項目的不同而區別。
銀行保函業務的特點: 1、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客戶接受; 2、保函是依據商務合同開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是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申請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預留金保函: 又稱留滯金擔保,是指應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業主(受益人)保證,在承包方(申請人)提前支取合同價款中尾欠部分款項而不能按期歸還時,由銀行負責返還擔保函規定金額的預留金款項。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10%。
履約保函是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應工程承建企業的請求,向工程的建設單位做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當工程承建企業在建設工程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時,建設單位用以彌補經濟損失的一種措施。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領域已廣泛采用了履約保函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