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的風險源于承包人的違約行為,所以承包人防范的措施重點應該是認真履行合同義務并保留履約證據,防止違約行為發生。保留履約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承包人應采用書面形式與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溝通;其次所有涉及書面的文件必須履行簽字確認程序。這里包含兩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是簽字的人必須是合同中指定的發包人代表或項目監理工程師;
二是簽寫的時間必須是事件發生當時的時間,而不是簽字當天的時間;第三承包人必須熟記合同中規定的時間限制,并認真執行。
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托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于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另外,保證金水平還受市場交易風險大小所影響,在波動較大的市場中通常要付較多的保證金。同時,對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的保證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證金相對低些。保證金又分為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按規定在交易前交納的保證金。因價格變化,交易者所受的帳面損失從保證金中扣除,從而引起保證金下降,當降至保證金下限時(交易所一般者規定有保證金下限),經紀有就要求該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證金,以便使帳戶達到初始保證金的水平,這個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不同于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并不以此為限。
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于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 ,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