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并憑此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
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
(1)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
(2)開立保函的依據。
(3)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
(4)要求付款的條件。
國際商會于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其中規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系。保函是一種單務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銀行償付債務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就要直接承擔保證責任。
依保函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從屬性保函和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是指對由銀行出具的,書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來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或保函中規定的其它條件時,承擔無條件的付款責任。
根據委托書和反擔保形成的追償權。首先,委托人向擔保行出具的委托書中應明確記載二項重要內容:一是委托擔保行出具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二是承諾一旦擔保人依據保函承擔付款責任,委托人應無條件立即予以補償。
其次,擔保行還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財產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擔保。根據委托書和反擔保函,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即可對委托人行使追償權。若以財產為反擔保物,則可以從該擔保物的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證,則可向反擔保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