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資”,就是在購房過程中,下家首付不足時,由所謂的“款服務公司”或者擔保公司拿出資金,幫下家補足首付款以幫助完成購房的行為。當然,借款人要收取2%至5%的“墊款”手續費,說得通俗一點,這種“墊資”行為類似民間高利貸。
墊資的資金,本質上來講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應由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設備、人工等費用,但發包方通過約定不支付,轉而由承包方自籌資金墊資周轉。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律是保護墊資者合法利益的。
業務周轉金指企業撥給所屬報賬單位用于收購產品、開支費用和其他業務上必需使用的周轉資金。業務周轉金包括定額備用金和非定額備用金兩種。前者是企業撥給所屬報帳單位或專設人員收購商品、開支零星費用、營業找零用的定額周轉金。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