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數字電視的發展歷程不斷證明著標準對于數字電視行業/產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性。標準是國家利益的集中體現,是為保護與促進本國產業發展所提供的一種合法手段。每個國家都希望通過標準制訂來實現本國利益化。通常,發達國家會先期投入巨資,開發出標準體系,然后在全球范圍內推廣其標準,使其技術優勢通過標準應用固化下來,進而擴大市場并獲得高額利潤;技術落后的國家受限于資金、市場和技術等因素,不得不接受這些標準以降低風險和增加出口機會。這樣的結果使世界兩極分化更為嚴重,技術先進者愈來愈先進。數字時代的特點是:高技術成果轉化周期縮短,知識產權可控能力加強,關稅壁壘已不起主要作用。這就使得廣大技術落后國家淪為消費市場和加工基地,后續自我發展能力嚴重不足。為增強本國技術實力,保護和擴大本國企業的市場份額,標準歷來是國家必須高度重視的關鍵問題。
中國是世界上頭號的電視機生產和消費大國:年產電視機8千萬臺(出口和國內銷售約各占50%)、電視機保有量超過4.7億臺。一直以來,我們在電視領域的自主研發能力薄弱,沒有核心技術,電視機生產企業一直遭受高額專利費和傾銷訴訟的雙重擠壓。中國政府和相關產業充分認識到了掌握和擁有關鍵技術、自主研制數字電視系統標準的重要性。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1994年11月成立了“高清晰度電視開發小組”,開展對數字高清晰度電視系統技術的研發工作。
(2)系統的數據傳輸容量應得到保證。
在規定的8MHz廣播頻道帶寬內,要求數字電視廣播系統能夠提供高清晰度電視,多路標準清晰度電視,多路音頻數據以及包括系統業務、控制信息和節目指南等輔助數據業務。系統應具備足夠高的有效數碼率(payload)以支持這些業務。這一要求充分考慮到了數字電視日后發展的廣闊空間、業務應用的多樣性和對傳輸容量日益增長的需求。數據傳輸容量的大小是衡量一個數字電視廣播系統設計好壞的重要指標,對于傳輸總容量相對較小的地面廣播就尤為關鍵和重要,在試圖提高系統其他性能指標時,不能以過多損失數據傳輸容量為代價。
國家在1993年發布了《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許可的條件,由有關行政部門規定。單位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憑審批機關開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畢,由審批機關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目前在國內,由于仍受政策的限制,個人一般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