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定額
所謂“定額”是指從事經濟活動時,對人、財、物的限定標準。如定員(定工時),定質(定質量)、定量(定數量)、定價(定價格)等,工程建設的產品價格是國家采取特定的方法和形式,即工程建設定額來確定的。 工程建設定額是建筑工程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核算定額、建筑安裝工程統一勞動定額、施工定額和工期定額等的總稱。它是實行“三算”制度的基礎。常言設計有概算,施工有預算,竣工有決算,這“三算”都是按照工程建設定額進行編制的。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定額是實行經濟核算和編制計劃垢依據,也是現代化科學管理的基礎和重要內容。
鑒于作業預算的這兩個補充方面,有兩種制定預算的基本方法:
(1)定期預算:在這一預算中,為下一財政年度制訂一個隨時期推移而改動少的計劃。一般來說,每年度的預期總費用是按月、按要素成本的活動優勢分攤在全年中的。這樣月“工資”作為預期成本的1/12簡單分攤在各個月份上,而銷售的季節性波動,要求多一點關注營銷和生產成本以及在波動的過程中成本的變化。
(2)連續(滾動)預算:在這一預算中,準備一個試驗性的年度計劃,其中個季度按月份詳細準備,二、三季度的計劃準備相對較為簡略,而第四季度的計劃只有一個大概輪廓,每月(或者也許是每季度)該預算都要通過增添下個月(或季度)所要求的詳細情況來加以修訂,并且加上一個新的月份(季度),以這種方式使計劃向前延伸至一年,這種編制預算的程序圖順應環境的變化和一些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是非常理想的。因為它迫使管理人員不論處在當前財政年度的哪一階段,都要不斷為新的一年考慮具體的條件。 定期預算對于處在穩定行業的公司來說常常是令人滿意的,因為這些公司可以對計劃期間作出相對的預測。相反,在更為常見的由消費者需求不確定帶來的某些不規則周期活動的情況下,滾動預算具有更大的價值。
《建筑工程司法鑒定報告書》中,鑒定結論的評定一般分為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鑒定報告內容一般包含:報告說明、結論、數據、計算書、照片(證據)等。
建筑工程司法鑒定的費用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也可以雙方協商。
建筑工程司法鑒定不僅為法院審判相關工程質量糾紛類案件提供了專業的技術支持,同時也擔當了面向社會服務的鑒定責任。建筑工程質量問題輕則引發糾紛和矛盾,重則會影響人身,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筑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工程造價糾紛鑒定等
司法鑒定程序
1. 司法鑒定申請
2. 司法鑒定機構
3. 委托受理(司法鑒定機構)
3.1 司法鑒定協議書
3.2 司法鑒定范圍
3.3 司法鑒定技術
3.4 司法鑒定現場
3.4.1 通知相關人員到場
3.4.2 現場鑒定人
3.4.3 現場鑒定信息不得透露
3.5 鑒定意見
3.5.1 標準套用
3.5.2 原因分析
3.5.3 鑒定意見(只是提供給法院審判的依據)
3.6 司法鑒定咨詢
3.7 鑒定時限
3.8 終止鑒定
4.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