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算與預算的區(qū)別
工程建設預算泛指概算和預算兩大類,或稱工程建設預算是概算與預算的總稱。
概算和預算大致有如下區(qū)別:
(1)所起的作用不同,概算編制在初步設計階段,并作為向國家和地區(qū)報批投資的文件,經審批后用以編制固定資產計劃,是控制建設項目投資的依據;預算編制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它起著建筑產品價格的作用,是工程價款的標底。
(2)編制依據不同,概算依據概算定額或概算指標進行編制,其內容項目經擴大而簡化,概括性大,預算則依據預算定額和綜合預算定額進行編制,其項目較詳細,較重要。
(3)編制內容不同,概算應包括工程建設的全部內容,如總概算要考慮從籌建開始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一切費用;預算一般不編制總預算,只編制單位工程預算和綜合預算書,它不包括準備階段的費用(如勘察、征地、生產職工培訓費用等)。
工程建設定額
所謂“定額”是指從事經濟活動時,對人、財、物的限定標準。如定員(定工時),定質(定質量)、定量(定數量)、定價(定價格)等,工程建設的產品價格是國家采取特定的方法和形式,即工程建設定額來確定的。 工程建設定額是建筑工程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核算定額、建筑安裝工程統(tǒng)一勞動定額、施工定額和工期定額等的總稱。它是實行“三算”制度的基礎。常言設計有概算,施工有預算,竣工有決算,這“三算”都是按照工程建設定額進行編制的。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定額是實行經濟核算和編制計劃垢依據,也是現代化科學管理的基礎和重要內容。
建筑工程司法鑒定必須依據現行的標準規(guī)范,使用通過計量認證的檢測方法對工程進行現場檢測,并由當事人或司法機關相關人員進行數據確認,然后,對現場確認的數據進行處理,通過分析和計算,對工程整體做出鑒定結論,并出具《某某項目建筑工程司法鑒定報告書》。
司法鑒定程序
1. 司法鑒定申請
2. 司法鑒定機構
3. 委托受理(司法鑒定機構)
3.1 司法鑒定協(xié)議書
3.2 司法鑒定范圍
3.3 司法鑒定技術
3.4 司法鑒定現場
3.4.1 通知相關人員到場
3.4.2 現場鑒定人
3.4.3 現場鑒定信息不得透露
3.5 鑒定意見
3.5.1 標準套用
3.5.2 原因分析
3.5.3 鑒定意見(只是提供給法院審判的依據)
3.6 司法鑒定咨詢
3.7 鑒定時限
3.8 終止鑒定
4.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