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沒有作出規定,考慮到保函在海運業務中的實際意義和保護無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漢堡規則次就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保函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對抗第三方,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保函,只是在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如發現有意欺騙第三方,則承運人在賠償第三方時不得享受責任限制,且保函也無效。
履約保函:
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人(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的業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倘若履約責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約的規定按期、按質、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約項下的其他業務,銀行將向業主方支付一筆不超過擔保金額的款項。該款項通常相當于合約總金額5%-10%。
保函有效期:
保函作為一份法律文書是有著自身有效期的,一旦保函超過自身規定的有效期那么這張保函就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就失去了它的擔保作用。這樣做的原因在于,保函的出具方也就是銀行,在保函的出具后直到保函失效之前都是承擔著保函金額等額的風險的,所以銀行必須給這個風險規定一個有效期用來控制風險,否則銀行就是承擔無限責任了。
保函身份證:
保函編碼就是一張保函的身份證,通過編碼每一張銀行保函都會成為一個獨立的文件,這一舉措類似于人民幣的編號,這是銀行保函防偽的重要手段,畢竟目前使用保函的企業大多數是建筑企業,需要開保函的都是建筑項目,建筑項目金額較大,利益鏈較長,有可能存在不法分子偽造保函牟利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