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信用保證書”或簡稱“保證書”。銀行作為保證人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文件。銀行保證被保證人未向受益人盡到某項義務時,則由銀行承擔保函中所規定的付款責任。保函內容根據具體交易的不同而多種多樣;在形式上無一定的格式;對有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處理手續等未形成一定的慣例。遇有不同的解釋時,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內容所述來作具體解釋。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⑴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⑵開立保函的依據。⑶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
對于投標保函有效期,招標文件一般有如下規定:“擔保人在此確認本擔保書責任在招標通告中規定的投標截止期后或在這段時間延長的截止期后28天內保持有效。延長投標有效期無須通知擔保人。”
對于投標保函的金額,一般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為投標報價的2%或以上,對于大型土建工程,也可以規定某一固定數值如30萬美元等。
投標商向銀行申請開具保函時,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額申請開列,在評標實踐中,評標委員對于那些投標保函金額不足的,哪怕只差一分,也會予以廢標。
投標保函的格式有:一般責任格式、連帶責任格式、其他情形責任格式、圍標串標、虛假材料、國網電網、PPP項目、見索即付格式、還有移動項目、聯通項目、電信項目、世亞行項目、葛洲壩項目、重慶項目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