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后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主的損失。
履約擔保金額一般不得高于中標合同價款的10% 。
對于工程履約保證擔保,如果是非業主的原因,承包商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擔保人應承擔其擔保責任:
1、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直接接管該工程或另覓經業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負責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業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
3、按合同的約定,對業主蒙受的損失進行補償。
履約擔保的問題在工程審計中屢見不鮮。而作為工程簽訂施工合同前必備履行程序,在事后審計中發現此類問題后,使得履約擔保整改難以落到實處。為發揮好履約擔保的實效性,一是要從源頭抓起,主管單位作為招標主體的應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把關及監督。二是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的培訓及監督,切實加強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的法規意識。三是建設單位應重視雙方訂立的施工合同,對相應條款了解清楚,在確認施工單位及時足額提交履約擔保后方可簽訂施工合同。四是建設單位應借助中介的力量,咨詢中介等專業人員,對具體實施項目具體分析,做到有的放矢。讓履約擔保不再是一紙空文,以確保建設單位的權利。
,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后不得追加。
第二,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履約保證金不同于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人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發包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人。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違約時,賠償發包人的損失,且并不以交納履約保證金為限。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于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
第三,履約保證金應當具有對等性。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發包人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包人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發包人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