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
履約擔保是擔保公司承諾一旦在該項擔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之后,保證人將保證購銷合同中有關貨款支付、貨物供應等結算條款或違約金支付條款得到執行,從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保函業務常見風險點?【受益人角度】?
1、受益人為純民營業主出強格式保函會存在一定風險。國有業主提出索賠的話要走流程,一般情況下不會輕易索賠,可以出任意格式。民營業主索賠可能存在個人因素,要盡量避免出無條件見索即付格式。
2、受益人存在失信或者大額被執行會存在一定風險。受益人存在失信很有可能受益人資金或者管理出現問題,大額被執行會較大程度上影響資金問題。
在工程審計中,常見的履約擔保問題有以下幾種:一、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關于履約擔保的約定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施工合同違背招標文件另行約定履約擔保,主要對數額、形式及退還方式作出另外規定。二、履約擔保數額高出招標投標條例規定上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履約擔保證金不得高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在工程審計中發現,部分項目規定的履約擔保數額高于中標合同金額的10%。三、履約擔保形式違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形式,招標文件規定履約擔保形式為現金或銀行轉賬,實際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四、在實施階段,未按規定提交履約擔保。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均有對履約擔保提出具體規定,但在實際中,施工單位未提交但雙方仍按原約定履行合同。更有甚者,建設單位對履約擔保全然不知。
履約擔保是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供的擔保,例如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就是履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