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業務常見風險點?【被保證人角度】?
1、被保證人失信問題,失信已結清超過3年的一般不予追究,失信已結清3年內的會謹慎受理,失信未結清會嚴重影響審批條件。
2、被保證人董、監、高限制高消費,會影響受理條件;
3、被保證人被執行問題,被執行單筆金額較大或者被執行累計金額超過企業凈資產20%,會影響受理條件;
4、被保人訴訟問題,訴訟較往年明顯大幅增加,企業管理可能出現了問題;訴訟案件涉及民間借貸,企業資金可能出現問題;訴訟方面出現這兩個問題會影響受理條件;
5、被保證人銀行征信,關注類要有情況說明,企業銀行業務出現未結清次級、可疑、損失類的基本不予受理;近3年內已結清的次級、可疑、損失類會影響受理條件,銀行征信比較重要,另外會根據縮貸、新增、展期等情況對企業加分或者減分。
6、被保證人法人、或大股東、或董事長涉及刑事案件的,會影響受理條件。
7、被保證人法人、或大股東、或董事長涉及民間借貸被執行的,會影響受理條件。
8、被保證人報表,資產負債率不得高于90%,銀行負債率不要超過30%,不得有連續兩年的虧損等情況,報表出現以上問題會影響受理條件。
等等
所謂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履約擔保作為合同一個重要元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工程實施階段,履約擔保穿插運用于各合同主體中,工程審計重點關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履約擔保情況,即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在工程施工招標中就有對履約擔保的數額、形式以及退還形式等作出具體要求,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也有就履約擔保進行約定。
工程合同履約擔保
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后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主的損失。
履約擔保是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供的擔保,例如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就是履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