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工程履約保證擔保,如果是非業主的原因,承包商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擔保人應承擔其擔保責任:
1、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直接接管該工程或另覓經業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負責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業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
3、按合同的約定,對業主蒙受的損失進行補償。
實施履約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保函業務常見風險點?【受益人角度】?
1、受益人為純民營業主出強格式保函會存在一定風險。國有業主提出索賠的話要走流程,一般情況下不會輕易索賠,可以出任意格式。民營業主索賠可能存在個人因素,要盡量避免出無條件見索即付格式。
2、受益人存在失信或者大額被執行會存在一定風險。受益人存在失信很有可能受益人資金或者管理出現問題,大額被執行會較大程度上影響資金問題。
所謂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履約擔保作為合同一個重要元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工程實施階段,履約擔保穿插運用于各合同主體中,工程審計重點關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履約擔保情況,即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在工程施工招標中就有對履約擔保的數額、形式以及退還形式等作出具體要求,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也有就履約擔保進行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