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后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主的損失。
履約擔保金額一般不得高于中標合同價款的10% 。
在工程審計中,常見的履約擔保問題有以下幾種:一、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關于履約擔保的約定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施工合同違背招標文件另行約定履約擔保,主要對數額、形式及退還方式作出另外規定。二、履約擔保數額高出招標投標條例規定上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履約擔保證金不得高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在工程審計中發現,部分項目規定的履約擔保數額高于中標合同金額的10%。三、履約擔保形式違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形式,招標文件規定履約擔保形式為現金或銀行轉賬,實際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四、在實施階段,未按規定提交履約擔保。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均有對履約擔保提出具體規定,但在實際中,施工單位未提交但雙方仍按原約定履行合同。更有甚者,建設單位對履約擔保全然不知。
履約擔保種類
履約擔保的種類包括: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房地產交易擔保、機動車交易擔保、房屋產權過戶交易擔保、企業產權過戶交易擔保、合約對沖押金/預付款/質量保證金擔保、中介費/傭金擔保、產品質量擔保、出國留學經濟擔保、個人分期付款消費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
其中開展為廣泛的的業務有: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和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是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供的擔保,例如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就是履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