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用建筑(如住宅、旅館、醫院、療養院等)中,為達到居住環境安靜的要求,對不同部位的圍護結構必須具備的隔聲性能所作的具體規定。德國是世界上早制定隔聲標準的國家,在1938年的德國工業規范中已規定了住宅的隔聲標準。此后的15年里相繼有加拿大、英國、瑞典、挪威、蘇聯等10個國家制定了各自的住宅隔聲標準。中國住宅隔聲標準JGJ11-82于1982年公布試行。
表中的隔聲計權量讀數方法(見空氣聲隔聲)與ISO相同,空氣聲隔聲一級標準比ISO低2分貝,二級、三級標準的數值與日本標準相同。撞擊聲隔聲一級標準與ISO規定相同,二級標準與英國標準接近。
一是空氣聲隔聲標準,以墻或樓板兩側聲壓級差值的分貝數表示;
二是樓板撞擊聲隔聲標準,用標準撞擊器撞擊樓板時,在樓板下的房間內所接收到的噪聲聲壓級分貝數表示。住宅樓內各住戶的作息時間和生活習慣不同,為防止各戶之間噪聲干擾,對分戶墻的隔聲標準要求較高,戶內分室墻的要求則較低;有些居住建筑的隔聲標準則是根據使用房間的安靜要求與鄰室的噪聲情況而規定出不同的隔聲要求。
對于隔墻隔聲存在一個普遍的規律,即材料越重(面密度,或單位面積質量越大)隔聲效果越好。對于單層密致勻實墻,面密度每增加一倍,隔聲量在理論上增加6dB,這種規律即為質量定律。對于雙層的紙面石膏板墻,質量定律發揮著重要作用,即增加板的層數或厚度都可以獲得隔聲量的提高。
任何隔墻都存在固有的共振頻率,當聲波的頻率和墻的共振頻率一致時,墻體整體產生共振,該頻率的隔聲量將大大下降。一般地,墻體越厚重,共振頻率越低,當共振頻率低于隔聲評價參考頻率100Hz時,由于人耳聽覺特性對低頻非常敏感,對隔聲量Rw的影響大大提高。對于12mm和15mm厚兩種不同面密度紙面石膏板存在不同共振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