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礦物油是因受雜質污染,氧化和熱的作用,改變了原有的理化性能而不能繼續使用時被更換下來的油;主要來自于石油開采和煉制產生的油泥和油腳;礦物油類倉儲過程中產生的沉淀物;機械、動力、運輸等設備的更換油及再生過程中的油渣及過濾介質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屬于危險廢物。
主要是含碳原子數比較少的烴類物質,多數是不飽和烴。其主要成分是鏈長不等的碳氫化合物,性能穩定。
廢礦物油的分類及標簽要求:
1、 廢礦物油分類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執行,按行業來源分類如下:
—原油和天然氣開采;
—精煉石油產品制造;
—涂料、油墨、顏料及相關產品制造;
—專用化學品制造;
—船舶及浮動裝置制造;
—非特定行業。
2、 應在廢礦物油包裝容器的適當位置粘貼廢礦物油標簽,標簽應清晰易讀,不應人為遮蓋或污染。
3、廢柴油、廢煤油、廢汽油、廢分散油、廢松香油等閉杯試驗閃點等于或低于60℃的廢礦
物油,應標明“易燃”。
一般要求
1、 廢潤滑油的再生利用應符合GB 17145 中的有關規定。
2、廢礦物油不應用做建筑脫模油。
3、不應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4、廢礦物油利用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再生利用、焚燒處置和填埋處置,應根據含油率、
粘度、傾點(凝點)、閃點、色度等指標合理選擇利用和處置方式。
原油和天然氣開采
1 含油率大于5%的含油污泥、油泥沙應進行再生利用。
2 油泥沙經油沙分離后含油率應小于2%。
3 含油巖屑經油屑分離后含油率應小于5%,分離后的巖屑宜采用焚燒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