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驗資報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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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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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借款利息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在總局尚未明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支付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標準之前,仍按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地稅企所[2009]15號)文件規定執行。即: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暫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憑借款合同及合法憑證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向個人支付的借款利息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暫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憑借款合同及合法憑證在稅前扣除。
二、支付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費
企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防暑降溫費、冬季取暖費按原渠道列支,并按下列標準扣除,超過部分并入職工福利費。
1、防暑降溫費自2009年起調整發放標準,由每人每月67元調至78元,發放時間為6、7、8、9四個月(78元×4=312元)。
2、冬季取暖費發放標準為每人520元。
三、支付辦公通訊費用
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支付與其經營活動有直接關系職工的辦公通訊費用,按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地稅企所[2009]15號)文件執行。如果企業內部規定在一定的時間內集中報銷,稅前扣除的通訊費用可按每人每月平均計算,但不得按發放人數平均計算。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通訊費用,應計入企業工資薪金或職工福利費。
四、支付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一)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企業計提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應及時上交相關部門。對當年度已計提但尚未繳納的,應在實際繳納的年度稅前扣除。
(二)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
1. 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按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意見》(津勞局[2006]293號)規定執行。
2. 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3]55號)規定執行。
3.上述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標準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五、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
(一)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申請時限及報送資料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符合《天津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國稅函〔2009〕81號)規定審批條件的,可在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或在年度終了后第45日內,向有權審批資產損失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以及稅務師事務所的涉稅鑒證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在稅前扣除。
申請2009年度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經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產損失鑒證報告的,可不再提供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企業2010年1月1日后發生的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的報送要求應嚴格按照[津國稅函〔2009〕8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上述可為企業出具涉稅鑒證報告的稅務師事務所,為經主管部門批準設立且2008年度年檢合格的稅務師事務所(包括新批準設立尚未經年檢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見《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年檢合格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名單的通報》(津國稅發〔2009〕95號)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新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執業注冊稅務師情況的通報》(津國稅發〔2010〕2號)(下同)。
(二)內資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
1. 2009年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經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批后,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
2.2009年以前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經批準尚未扣除的部分,可在2009年匯算清繳時
